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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照明介绍,7月1~3日,本轮梅雨仍将持续,长江中下游有大~暴雨、局地大暴雨的强降水过程,主雨区位于洞庭湖水系及长江中下游干流附近。7月4~8日,降雨减弱,雨带西移至长江上游及汉江上中游;7月9~10日,嘉陵江、长江中下游干流及以北有中雨、局地大雨。据延伸期预报,7月中下旬,长江流域有3次降水过程。
外围足球软件app下载6月18日长江中下游进入梅雨期以来,长江中下游干流附近及其南部发生持续性强降雨过程。长江中下游干流及两湖水位持续上涨,6月28日,“长江2024年第1号洪水”在长江中下游形成,鄱阳湖、洞庭湖及其支流接连发生编号洪水。
总体来看,受典型梅雨影响,长江中下游干流莲花塘及两湖湖区水位将全线超警戒,最大超警幅度0.2~1.6米,长江中下游干流和洞庭湖、鄱阳湖河湖超警范围大,区域内堤防超警防守战线长,局部超警幅度大,中下游防洪形势较为严峻。堤防的巡查防守任务重,需要通过严密的防御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险情。
他表示,长江委按照水利部专题会商提出的“尽量减少长江中下游超警河段长度,尽量减轻对洞庭湖、鄱阳湖洪水下泄顶托等不利影响”的调度目标,继续控制三峡水库按当前下泄流量拦蓄,洞庭湖、鄱阳湖水系水库配合拦蓄尾洪,避免长江上游洪水与洞庭湖、鄱阳湖洪峰遭遇,为长江中下游及两湖湖区洪水让出行洪通道,减轻中下游防洪压力。
徐照明表示,针对梅雨期强降雨,长江委于6月17日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于6月28日将针对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省的洪水防御应急响应等级提升至ⅲ级,维持针对江苏、贵州省的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我们坚持每日滚动会商,提前5天即预报‘长江2024年第1号洪水’即将形成,准确预报三峡水库入库洪峰流量和洞庭湖、鄱阳湖来水过程。”徐照明说,长江委4次印发调度令,调度三峡水库日均出库流量自24000立方米每秒左右逐步减小至14000立方米每秒左右维持,将30000立方米每秒的入库洪峰流量削减了16000立方米每秒,削峰率达53.3%,与洞庭湖洪水错峰。联合调度洞庭湖水系凤滩、五强溪等水库,鄱阳湖水系柘林等水库和清江水布垭、隔河岩水库拦洪运用,减轻长江中下游干流和两湖河道尾闾地区防洪压力。优化金沙江中游梯级水库消落调度和乌江、大渡河梯级水库运行水位,减少三峡水库入库水量。通过三峡水库拦洪削峰错峰调度,显著降低中下游干流水位,预计可分别降低城陵矶(莲花塘)、汉口、湖口、大通站最高水位0.7米、0.4米、0.2米和0.15米左右。
“长江委水文局预测,‘七下八上’期间长江流域降水量偏多。目前长江上游来水总体平稳,上中游水库群可用于调节洪水的库容较为充裕,流域汛情后期发展需视7月中旬后(特别是‘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降雨形势发展和来水情况而定。”徐照明说。
同时,长江委统筹考虑“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的需求,以不增加下游防洪压力为原则,及时腾出水库在应对本次洪水过程中拦蓄的洪水,为应对防汛关键期可能发生的洪水过程做好准备。
7月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江委)获悉,截至7月1日8时,莲花塘至镇江江段,除汉口、黄石港站未超警外,其余控制站水位均已涨至警戒水位以上,基本形成莲花塘以下全线超警的形势。
徐照明表示,按照水利部专题会商提出的“尽量减少长江中下游超警河段长度,尽量减轻对洞庭湖、鄱阳湖洪水下泄顶托等不利影响”的调度目标,1号洪水洪峰水位出现前将继续控制三峡水库按当前下泄流量拦蓄,洞庭湖、鄱阳湖水系水库也配合拦蓄尾洪,避免长江上游洪水与洞庭湖、鄱阳湖洪峰遭遇,为长江中下游及两湖湖区洪水下泄让出行洪通道。
另外,长江委将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密切关注梅雨形势发展变化,针对重点区域加密预报,提前做好后期流域旱涝趋势预测;督促地方全面开展堤防巡查防守,做好洲滩民垸和蓄滞洪区运用准备,持续做好局地强降雨可能引发的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城乡内涝防御,强化中小水库和病险水库的度汛安全,确保流域防洪安全。
受降雨影响,预计城陵矶附近、螺汉河段、九江河段、大通河段分别超警约0.7~0.8米、0.2~0.4米、1.6米、1.1米。
长江流域当前汛情如何?今年的洪水形势有何特点?水工程如何科学调度?针对这些问题,澎湃新闻专访了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旱灾害防御局局长徐照明。
总体而言,长江上游来水基本正常,洞庭湖、鄱阳湖来水明显偏多,长江中下游干流及两湖湖区水位持续快速上涨。6月中旬后,长江中下游干流及两湖出口控制站水位转涨,逐步高于历史同期均值,当前已基本形成全线超警的形势。
“从入梅时间、雨带、天气条件来看,梅雨过程均较为典型,水汽和能量配合好,降雨强度大。”徐照明介绍说。从流域洪水来看,6月18日入梅以来,长江流域共有163站发生超警及以上洪水,其中144站水位超警戒,10站水位超保证,9站水位超历史,涉及河流101条,主要分布在乌江、洞庭湖、鄱阳湖水系及长江中下游干流附近。长江上游支流綦江、中游洞庭湖湘江、资水、洞庭湖区,鄱阳湖赣江、抚河、修河、昌江、乐安河、鄱阳湖区,长江中下游干流、下游支流青弋水阳江、滁河至今已发生23次编号洪水。
徐照明表示,总体来看,受典型梅雨影响,长江中下游干流和洞庭湖、鄱阳湖河湖超警范围大,区域内堤防超警防守战线长,局部超警幅度大,中下游防洪形势较为严峻。
多年来,监狱对不同类型的犯人开展分类教育,分类改造,并在犯人中普及初中文化教育,多层次开办高中和大专班,参加市文化统一考试,合格者由教育局发给毕(结)业证书;组织犯人进行技术培训和职业培训,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书;此外,还在犯人中开展诗歌创作、书画工艺美术活动,组织“新岸艺术团”、“提篮桥翻译室”等。
2013年5月,虹口区政府在提案答复中称,提篮桥监狱搬迁后,原址初步规划为以文化为主线,将监狱利用定位为特色鲜明、联动周边的“文化综合体”,主题博物馆和法制教育基地将为该区域特色。市规土局(现更名为“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形成了若干具体比选方案。
根据新一轮北外滩发展规划,北外滩将形成“一心两片、新旧融合”的总体格局,提篮桥片区就是“两片”之一,按照严格的风貌保护要求,通过修缮、复建或重建历史建筑等保护方式,恢复历史肌理。
监狱初期由英国人统治,主要关押对象是上海公共租界内判处徒刑的中国籍犯人。1935年9月起关押外国籍犯人。二战结束后,提篮桥监狱是抗战胜利后最早审判日本战犯的地方,也是对战犯执行绞刑的地方。
今年3月7日,虹口区规划资源局局长罗翌弘在虹口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示,2023年,虹口区推进提篮桥片区保护性开发,针对提篮桥一平方公里片区,会同市更公司(地产集团)深化实施方案并开展功能策划,规划设计条件已获得市局批复。2024年将继续推进提篮桥片区保护性开发,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建工作专班,邀请顶级专业技术支撑团队,深度开展提篮桥监狱置换的功能业态研究;开展提篮桥片区首发区研究,打造集世界级文化中心、活力最美街道、低碳健康社区于一体的顶级国际社区。
代表在议案中建议,提篮桥片区要根据建筑类型(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应当拆除建筑和其他建筑)分别制定相应的保护与更新方案,尤其是大体量的提篮桥监狱等具有特殊意义的历史建筑,更是要科学设计,通过开创性的保护性开发,使其变身为融历史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孵化为一体的标杆项目。
另据澎湃新闻2021年4月报道,虹口区北外滩街道相关负责人曾介绍,在提篮桥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升级改造中,原建筑将参考国外成功改造案例,未来有可能蝶变成监狱主题博物馆、法制教育基地、特色酒店等文化旅游目的地。届时,北外滩中央活动区将以摩西会堂、提篮桥监狱、下海庙等九大景点为基础,融入更多旅游文化元素,打造110万平方米的世界级旅游目的地“海上方舟”。
解放前,监狱曾囚禁过不少中国近现代著名人物,包括章太炎、邹容、任弼时、王孝和等。解放以来,提篮桥监狱收押、改造、教育了大批罪犯,比如汪精卫的妻子陈璧君、汪伪政府的政要高官汪曼云等人。
“提篮桥历史风貌区最重要的资源是其深厚的历史文化价值。犹太难民的这段经历使得上海的历史文化与人类历史上灾难深重的事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也极大地拓展了整个城市的内涵,提升了上海的文化价值。”议案提到,对这种历史文化价值的利用,需要进一步提炼提篮桥地区的特质、塑造高能级文化热点和城市地标。尤其是要重视对摩西会堂、舟山路建筑、霍山公园等建筑空间作为历史文化载体的深入发掘利用。
提篮桥监狱占地60.4亩,拥有10幢4-6层监楼,近4000间囚室,还有工场、医院、炊场、办公楼等建筑,共有建筑面积7万多平方米。监狱四周有5米多高的围墙,内部除普通监室外,另建有“橡皮监”(防暴监房)、“风波亭”(禁闭室)、“室内刑场”(绞刑房)和室外刑场等特种设施。
根据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一号(2024),虹口区人大代表今年联名提出《关于以城市更新为契机,推动北外滩区域历史风貌活化利用、产业集聚和功能提升的议案》《关于加快城市更新,提升提篮桥历史风貌区功能与品质的议案》等议案。
早在2013年,有消息称提篮桥监狱即将关闭,一时引发热议,不过本地媒体很快辟谣。近几年,监狱搬迁的消息不时流传,随着其所在的北外滩区域开发建设,“让步”是这个全国唯一一所坐落于大城市中心区域的监狱的必然选择。
百年风雨,提篮桥监狱基本上保持了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建筑风貌,2013年5月被国务院核定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4年9月被列入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
其中提到,提篮桥历史风貌区内里弄式花园住宅及新式里弄较为集中,曾经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大批犹太人集中生活的地区,建筑布局尤有特色,犹太教堂、住宅、店铺、学校等建筑物及犹太人生活过的场所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风貌区北侧的提篮桥监狱建筑本身有一定特色,又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曾关押过许多革命烈士和名人,是全国文物保护单位,被列入市级优秀历史建筑,再改造利用潜力较大。
这座监狱最初称“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华德路监狱”;1945年5月上海解放后,改称“上海市人民法院监狱”;1951年8月更名为“上海市监狱”,1995年6月改名为“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外围足球软件app下载地处上海中心城区,这座始建于1901年的监狱与城市发展显得格格不入,搬迁的呼声由来已久;然而其庞大的体量、精良的建筑、厚重的历史以及优越的地理位置,意味着对它的改造利用需要更加审慎。
据《文汇报》报道,2012年,上海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毛佳樑与多名委员联名建议,调整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现址使用功能。提篮桥监狱的存在制约了北外滩地区发展,不利于该地区的转型发展。次年,管维镛等十二届市政协委员再度提交提案“催促”提篮桥监狱功能调整尽快启动。
提案答复还提出,根据提篮桥监狱的文化特点,重点保护部分适宜规划成以抗战文化、犹太文化、红色文化等经典文化元素为主题的博物馆和以监狱文化为主题的法制教育基地。同时,提篮桥监狱特有的建筑风格以及所在区域的犹太人脉资源,使监狱的局部改造存在多种可能性。答复提出,利用监舍的私密性特点,将监狱局部改造成钻石等高端文化产品的设计、检测、展示场所;还可参照英国牛津堡监狱改造等成功案例,局部改造成以文化交流和体验为主题的概念酒店,吸引青年旅客入住。
1999年12月,提篮桥监狱十字楼内设立了“上海监狱陈列馆”,近3000平方米的展区展示了中国监狱史、上海监狱史等,目前接待团体参观。
在上海,“提篮桥”几乎是监狱的代名词,实际上提篮桥区域不只有监狱,还有摩西会堂、下海庙以及舟山路沿线里弄住宅等各类历史老建筑群落,因二战时期犹太难民聚集而独具文化特色。提篮桥监狱的改造利用势必要考虑整个片区定位。
7月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了解到,提篮桥监狱已完成整体搬迁,新址选定在青浦青东农场监狱片区,搬迁后提篮桥监狱名称继续保留。
上海地方志介绍,地处华德路117号(今长阳路147号),提篮桥监狱始建于1901年,1903年5月正式启用,后经改、扩建,至1935年形成现有的布局及规模(现存建筑物均为1917~1935年间所建造)。
议案初审调研发现,虹口区在城市更新和风貌保护方面存在制度性问题、资金平衡问题、活化利用和运营问题,比如提篮桥历史风貌区,部分地块在完成居民动迁后,存在存量空间闲置现象,资源尚未集约利用。
因建筑精良,规模宏大,犯人收押数量多,最多达8000多人,大于印度的孟买监狱和日本的巢鸭监狱,提篮桥监狱号称“远东第一监狱”。
今年3月,虹口区规划资源局局长罗翌弘在虹口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示,将继续推进提篮桥片区保护性开发,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建工作专班,邀请顶级专业技术支撑团队,深度开展提篮桥监狱置换的功能业态研究;开展提篮桥片区首发区研究,打造集世界级文化中心、活力最美街道、低碳健康社区于一体的顶级国际社区。
此外,片区要整体通过街巷肌理更新的方法实现更新建设;引入智造产业实现区域产业升级;联合北外滩区域的商贸文化文创企业,为北外滩发展和历史风貌区商旅文体融合发展建言献策,充分打造创新ip和商业“打卡点”。
对于无牌共享电单车在广州行驶是否合规、被罚款后该如何处理等问题,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了上述多个正在广州地区运营的共享电单车品牌。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海珠区交通运输局就曾会同公安、街道等部门开展联动整治行动,暂扣了某品牌无牌共享电单车400余台,并约谈了涉事企业。
此外,邢鑫建议交警部门优化执法方式,充分考虑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实际情况,推行 “首违免罚”制度,即对于首次违法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消费者,可以采取警告教育的方式,不仅有助于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更是实现刚性约束与柔性执法的有机统一。
记者走访发现,广州市仍存在优畅出行、喵走出行、红鹰科技、顺峰出行、go any、璐宝宝出行等品牌的共享电单车。而且大部分共享电单车都是“三无”产品:无牌照、无头盔、无脚踏板。
2023年5月,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曾发布《关于答复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33026号建议答复的函》,其中对《关于加强共享电动车执法管理的有关建议》提及,截至2023年3月底,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数量为322万辆(媒体预测实际数量超过500万辆),已经远远超出了广州市现有道路通行、停放资源承载能力,也对城市正常交通秩序和管理等产生了极大冲击,现阶段暂无道路、停放资源可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单车)。因此,广州市政府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和国家部委相关意见,明确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单车。
今年6月,有媒体报道广州的共享电单车乱象。其中称,共享电单车主要出现在白云、黄埔、海珠、天河、南沙等多区。在白云区某路段,聚集了至少10个品牌的运营商,共享电单车超过200辆。这些共享电单车被横放在人行道上,严重阻碍了行人通行。
消费者使用非法投放的无牌共享电单车被交警罚款,是否该承担全部责任?对此,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了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
外围足球软件app下载近日,广州一男子因骑行无牌共享电单车被交警罚款一事,在网络上引起关注。7月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广州市多个区的交通管理部门了解到,广州市禁止投放无牌共享电单车,目前市面上大多数共享电单车均为非法投放,建议市民停止使用。
有品牌客服称目前已撤出广州市场。还有品牌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广州地区的共享电单车正在陆续上牌,建议消费者选择有牌照的车辆出行。
针对上述情况,滴滴青桔、美团等品牌共享电单车的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公司基于广州目前的政策,没有在广州地区投放共享电单车。
邢鑫表示,运营商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共享电单车未经过合法登记或未上牌照,属于非法投放和非法营运,运营商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在使用共享电单车之前,也应当有一定的审查义务,比如检查车辆是否具备合法牌照等明显标识。
此外,某品牌的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可以为用户报销罚款。他表示,他们品牌的电单车只在广州市花都区运营,如果用户因牌照问题遇到交警罚款,可以凭借罚单向客服申请报销。“交警查电单车主要是头盔和牌照,头盔我们已经配备了,用户要自觉戴,但牌照确实是没有。我们今年已经接到了两次用户被交警罚款的情况,都已经给用户报销了。”
虽然对于共享电单车的态度已经明确,但尴尬的是仍缺少法律法规上的监管。6月26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从国家到地方都暂未出台有关共享电单车管理的专项法规。广州市对共享电单车的管理也缺少上位法依据,只能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清理整治。
海珠区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广州市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单车,目前市面上投放的共享电单车大多数都属于未经报备的非法投放,存在很多交通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就会联合公安、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进行清理。
对此,7月1日,澎湃新闻记者致电广州市多个区的交通管理部门,均表示驾驶无牌的共享电单车属于非法上路,执法人员查到后会依法开罚单罚款。
共享电单车作为一种省力、省钱的交通工具,受到不少消费者的欢迎。据哈啰出行发布的数据,2023年哈啰监控到城市中,新增共享电单车品牌数量超过150个,车辆增加约16万辆,净增约7万辆,高于行业整体增速。在部分城市,共享电单车已经融入了城市交通体系中,成为了消费者出行的选择之一。
此前据媒体报道,两名男子骑着某品牌共享电单车在广州市番禺区行驶时,被交警拦下,称“没牌不可以上路”,并表示要开罚单,引发男子当场质疑,“(既然没牌不能上路)为什么可以经营”。
邢鑫分析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电单车必须依法登记,上牌照后才能合法上路,无论是运营商还是消费者,都应遵守该规定。
“然而消费者的审查能力是有限的,作为普通消费者可能缺乏专业的知识和信息来判断车辆的合法性,特别是当运营商未明确标示或故意隐瞒车辆的非法状态时。”邢鑫认为,消费者的责任应当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应要求消费者承担超出合理预见能力的责任。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上,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动机、后果以及违法者的过错程度相匹配,对于不知情的消费者,需要考虑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甚至在某些程度下免除处罚。
因此,邢鑫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消费者并不知晓路边的电单车系非法投放、非法经营,骑行后被交警罚款,难免产生困惑和不满的情绪。在当前执法条例不够完善,消费者确实不知情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下,行政部门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申诉和复议渠道,使其在被处罚后有机会说明情况,申请减免或撤销处罚,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的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缴费手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外围足球软件app下载浙江省政府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官网7月1日公布《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即日起将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办法》明确,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未在参保地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生育津贴按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与该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与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一致。